来源:盐田区发布时间:2017-08-22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
二、补贴对象
经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人员。
三、补贴条件
1.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在报名缴费时应当符合补贴对象要求,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相应创业培训补贴。
2.参加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的,在创办初创企业时应当符合补贴对象要求。
四、补贴标准
1.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每人最高2500元。实际培训收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据实补贴。
2.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全市每年资助人数不超过100人。
创办企业培训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每项补贴只可申请享受一次。
五、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非深户籍在校生无需提供户口本),以及其他相关证明:
① 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学历证书;
② 留学回国人员应当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③ 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
④ 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应当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⑤ 复员退役军人应当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个人银行账户(金融社保卡);
3.培训收费发票。
六、申请程序
1.报名。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的人员,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选择培训机构后缴费报名,培训机构应告知培训人员是否符合补贴申请条件。
2.考核。
创业培训机构在完成创办企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后,应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采取《创业计划书》评审和答辩,其中创业实训考核还包括日常实操。考核成绩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布。
3.申请。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且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其中,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4.初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初核。对于资料齐全初核通过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5.复核公示
初核通过的,报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复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复核通过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并予以支付。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6.发放。
复核通过且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或者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非深户籍的,由受理申请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或个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受理申请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补贴的,受理申请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户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或个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户籍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受理单位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其他人员向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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